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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家声与陈晨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声,陈晨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832号原告:陈家声,男,1933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陈晨阳,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陈家声与被告陈晨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陈家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家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家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家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