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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韩喜革、郭雪青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喜革,郭雪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韩喜革,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证件号码142725196810012413。被执行人郭雪青,地址涿州市。韩喜革与郭雪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25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雪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行人韩喜革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雪青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韩喜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雪青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韩喜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