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任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564号原告:张某某。原告:任某某。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任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任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任某某撤回对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的起诉。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