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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任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564号原告:张某某。原告:任某某。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任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任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任某某撤回对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的起诉。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