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阳鼎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鼎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咸阳鼎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咸阳鼎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民终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定:一、维持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咸秦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二、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咸秦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变更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咸秦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电子工业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咸阳鼎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停运损失2148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电子工业区支公司负担4550,由被上诉人咸阳鼎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电子工业区支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上诉人咸阳鼎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陕04民终6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自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陕04民终691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100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林代理审判员 高敏代理审判员 张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