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18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与李吉建、郑艳莉、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李吉建,郑艳莉,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897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负责人:张强,行长。被告:李吉建。被告:郑艳莉。被告: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牧马镇莲花村恒大金碧天下会议中心。法定代表人:时守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与李吉建、郑艳莉、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34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67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73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潘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蒲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