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焦新卫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新卫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349号罪犯焦新卫,又名焦新伟,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辉县市人。原系辉县市工商局赵固工商所所长。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4日作出(2012)辉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焦新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宣判后,焦新卫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新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焦新卫的定罪量刑,并对焦新卫犯罪所得164477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焦新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1年间,焦新卫在担任辉县市工商局赵固工商所所长期间,以给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行政处罚的名义,向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索要现金174477元。赃款已追回。罪犯焦新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2015年12月、2016年5月、2016年9月、2017年2月分别获得表扬。2016年5月10日缴纳没收财产1万元。自2014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一次、优秀五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焦新卫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新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