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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3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启忠、惠州市好收成农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启忠,惠州市好收成农贸有限公司,张海鸥,蔡梅花,张镇灏,万云燕,胡汉权,朱金水,胡运生,何进基,曾金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3民初34号原告: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庚良。被告:陈启忠,男,汉族,被告:惠州市好收成农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鸥。被告:张海鸥,男,汉族,被告:蔡梅花,女,汉族,被告:张镇灏,男,汉族,被告:万云燕,女,汉族,被告:胡汉权,男,汉族,被告:朱金水,男,汉族,被告:胡运生,男,汉族,被告:何进基,男,汉族,被告:曾金兰,女,汉族,原告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启忠、惠州市好收成农贸有限公司、张海鸥、蔡梅花、张镇灏、万云燕、胡汉权、朱金水、胡运生、何进基、曾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825元减半收取即8413元,由原告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松志审 判 员  陈光忠人民陪审员  邱祝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刘 宇书 记 员  邱剑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