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1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范春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范春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0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仁和南路西侧。负责人:陈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娟,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开宝,该支行员工。被告:范春芹,女,1977年1月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被告范春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钱凯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