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立斌与韩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立斌,韩太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立斌,男,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太仁,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上诉人秦立斌因与被上诉人韩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6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立斌于五月二十九日提出撤诉申请,诉讼费秦立斌自愿承担。本院认为,上诉人秦立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立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秦立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邹明宇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鹏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