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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3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悠悠、庞亚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悠悠,庞亚文,范窈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悠悠,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庞亚文,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范窈勍,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悠悠与被执行人庞亚文、范窈勍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庞亚文、范窈勍应归还申请人42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45元、执行费530元,但被执行人庞亚文、范窈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庞亚文、范窈勍分别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庞亚文、范窈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庞亚文、范窈勍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庞亚文、范窈勍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范窈勍与范伟强、范奖平、许贤飞共有的坐落在天台县始丰街道上清溪路59号的房屋,但该房屋由范窈勍父母及兄弟居住,故一时难以处置。本院它案已对被执行人范窈勍在天台中学的工资已采取扣留措施,但工资的提取需定期进行,目前尚未达到提取期限。未发现被执行人庞亚文、范窈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庞亚文下落不明,本院已对庞亚文发起网上布控。申请执行人曹悠悠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庞亚文、范窈勍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4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庞亚文、范窈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占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