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九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思源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九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思源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675号原告:北京九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志华,职务:总经理。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思源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喜超,职务:总经理。原告北京九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思源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进行了送达,但无人接收,无法完成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因本案已受理,故应依据法律的相应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九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的起诉。审判员 赵光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