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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兴宁市公路局与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宁市公路局,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925号申请执行人:兴宁市公路局,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兴田一路499号。被执行人: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16号。本院在执行兴宁市公路局与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迟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