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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553号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管志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华,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军,男,(其他身份事项不详)。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车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