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财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艳与被申请人临沂众擎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艳,徐敏玲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417号申请人韩艳,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郯西路居民,住该处1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9********。被申请人徐敏玲,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明珠小区*号楼*单元居民,住该处2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5********。申请人韩艳与被申请人徐敏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韩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敏玲的银行存款24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敏玲在山东省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花支行的工资存款240000元予以冻结(银行账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