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民初3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西省萍乡市神舟动物科技饲料厂与刘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萍乡市神舟动物科技饲料厂,刘一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02民初350号之二原告:江西省萍乡市神舟动物科技饲料厂,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白源管理处车轮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322600097589。经营者:刘斌源,厂长。被告:刘一平,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萍乡市神舟动物科技饲料厂与被告刘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刘一平认为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常赣斌审 判 员 祝光杜审 判 员 韩定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颜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