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执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传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传友,赵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1988号申请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9号。法定代表人:曾仁佩,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传友,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赵福金,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申请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传友、赵福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及诉讼费2737元,但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等财产管理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9执19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丽清审判员 叶广放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书记员夏晓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