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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湖南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绍兴柯桥玖环物资有限公司,陈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512号申请人:湖南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市。法定代表人:杨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绍兴柯桥玖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陈强。被申请人:陈强,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绍兴柯桥玖环物资有限公司、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湖南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绍兴柯桥玖环物资有限公司、陈强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绍兴柯桥玖环物资有限公司、陈强的银行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二、将申请人湖南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位于湖南省洪江市XXX镇XXX街的房产(房屋所有权人为湖南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产权证号为洪房权证安江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2130.67㎡),查封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田冬英人民陪审员  易彦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子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