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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闫捐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王凯被执行人:闫捐社,申请执行人王凯依据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捐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43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杨豫军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