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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天池学校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天池学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989号原告: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就业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6270A。法定代表人:刘模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碧生,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郢,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天池学校,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天池村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2733946127P。法定代表人:聂恩明,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国,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天池学校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纳)。审判员  代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邹胜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