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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岳从华与姜章斌、张官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从华,姜章斌,张官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615号原告:岳从华,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姜章斌,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张官翠,女,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自德,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岳从华诉被告姜章斌、张官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岳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姜章斌、张官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200元,承担利息(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按月息2分计)及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姜章斌因投资工程款于2011年8月5日向其借款16万元,约定月2.5分,六个月结清一次利息。后因姜章斌仅按约支付前几个月的利息后未再付息,岳从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要16万元借款本息,审理期间,姜章斌承诺先支付利息本金16万元,2013年7月19日下午,姜章斌之妻张官翠支付16万元时尚缺7000元,张官翠当场打7000元欠条改写成借条出具给岳从华,并要求拿回16万元借条原件核实利息,并要求岳从华出具16万元收条给她,收条上注明款清息止,张官翠承诺待岳从华撤诉后偿还16万元借款下剩的67200元,如无现金支付打欠条,待姜章斌春节回来后一次结清余款。岳从华认为两被告有还款诚意,就撤回起诉。然两被告至今未再还款,故诉至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岳从华就其诉称于2011年8月5日向被告姜章斌出借款项16万元后要求姜章斌支付下欠款项的事实及请求,已经本院审理并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包民一初字第02403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案涉16万元借款债权债务已归于消灭,该判决业已生效。现岳从华以相同事实理由提出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诉讼请求,违反了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从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虞 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