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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6民初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伟刚、李记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刚,李记亮,聂成路,高计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1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县光明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庆彬,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李伟刚,男,汉族,住任县。被申请人:李记亮,男,汉族,住任县。被申请人:聂成路(曾用名聂程路),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任县。被申请人:高计辰,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任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李伟刚、李记亮、聂成路、高计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冀052财保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伟刚、李记亮、聂成路、高计辰银行存款159280.35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伟刚、李记亮、聂成路(曾用名聂程路)、高计辰的银行存款159280.35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316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小军审判员  王云国审判员  刘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兵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