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7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30民初7915号原告:赵某,女,1956年7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退休干部。被告:郭某,女,1955年8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退休工人。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依简易程序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2014��1月7日,被告以其儿子结婚缺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时间,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郭某未作答辩。原告赵某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被告郭某于2014年1月7日为其出具的欠据一枚,用于证明郭某于2014年1月7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的事实。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原告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7日,被告郭某向原告赵某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时间,被告郭某至今未向原告偿还此笔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能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未偿还的事实存在,被告应履行偿还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给原告赵某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仕文审 判 员 袁文广人民陪审员 刘国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