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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2017)黑0503民初83号原告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胜信用社诉被告孙汉荣、刘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胜信用社,孙汉荣,刘国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3民初83-3号原告: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胜信用社。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负责人:王本峰,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宝,该社副主任。被告:孙汉荣,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刘国庆,男,195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胜信用社诉被告孙汉荣、刘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胜信用社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因二被告与原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决定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胜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孙汉荣、刘国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93.62元减半收取1,946.82元,财产保全费1,418.41元,合计3,365.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庆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婧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