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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8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8451陈明与沈军、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沈军,曾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8451号原告:陈明,男。被告:沈军,男。被告:曾斌,女。原告陈明与被告沈军、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被告间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据此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巴斌兵人民陪审员  赵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