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8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8451陈明与沈军、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沈军,曾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8451号原告:陈明,男。被告:沈军,男。被告:曾斌,女。原告陈明与被告沈军、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被告间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据此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巴斌兵人民陪审员 赵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