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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曲直、孙志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曲直,孙志财,曲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曲直,女,汉族,1966年10月17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孙志财,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曲艺,男,汉族,1969年6月2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曲直、孙志财、曲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及本辖区各法院执行案件情况,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徐商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朝阳审判员  刘建航审判员  李军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党梦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