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和平、永安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和平,永安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343号申请人:林和平,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逵、罗燕辉,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永安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小陶镇黎坊小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62263447X。法定代表人:杨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丁宝、林伟忠,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林志峰,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东含笑新村*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4********。申请人林和平与被申请人永���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和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永安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0000元财产,并以林和平、林志峰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名流家居中心2-119室为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林和平、担保人林志峰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名流家居中心2-119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安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5第003625号),保全价值以600000元为限。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永安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60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林和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晨斌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