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梁虎与韩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虎,韩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40号申请执行人:梁虎,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韩超,男,汉族,山东省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韩超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2390.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货款40790.00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保全费838.00元,执行费512.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5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42390.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