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翟明燕、郭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翟明燕,郭勇,宜昌楚天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97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3号。代表人冀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卞兆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建春,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明燕,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宜昌市开发区。被告郭勇,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宜昌市开发区。被告宜昌楚天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村5-27号。法定代表人洪昌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诉被告翟明燕、郭勇、宜昌楚天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翟明燕、郭勇、宜昌楚天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翟明燕、郭勇、宜昌楚天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以其自有资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翟明燕、郭勇、宜昌楚天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翟明燕、郭勇、宜昌楚天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