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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泸军与被执行人何汉涛、刘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泸军,何汉涛,刘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杨泸军,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何汉涛,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严塘镇。被执行人:刘美芳,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严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泸军与被执行人何汉涛、刘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22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何汉涛、刘美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汉涛、刘美芳给付申请人借款48525元。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7年5月31日面见刘美芳,其承诺每年偿还部分,并于当天向申请执行人杨泸军支付了纠纷款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成林审 判 员  陈勇锋助理审判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志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