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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庆生与被告怀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怀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553号原告刘庆生,男,汉族被告怀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原告刘庆生与被告怀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庆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庆生负担。审 判 长  侯自平人民陪审员  向开富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文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