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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海燕、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燕,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高海燕,女,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执行人: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法定代表人:李善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海燕与被执行人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邯郸市复兴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复劳人仲案(2016)14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