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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安徽宏泰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与安徽兴昌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宏泰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安徽兴昌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41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宏泰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店撮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111635-1。法定代表人:郑明霞,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兴昌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凤麟路东侧*幢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8207825-0。法定代表人:舒世发,总��理。被执行人: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照山社居委B区移民安置区**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134530(1-1)。法定代表人:舒世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宏泰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兴昌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兴昌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自愿对被执行人安徽兴昌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安徽宏泰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货款271144元,利息102492元,计373636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承诺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清。逾期担保人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履行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兴昌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诉讼费、执行费、滞纳金);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兴昌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