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泽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383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泽锋,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泽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银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泽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泽锋从2017年1月下旬开始至同年2月16日期间,在普宁市xx街道家中,提供“麻将”作赌具,开设一“麻将”赌场供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泽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的相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泽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张泽锋所犯罪名成立。鉴于张泽锋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张泽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泽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洁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