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6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繁荣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繁荣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990号原告上海繁荣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缪某某。原告上海繁荣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繁荣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繁荣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剑倩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