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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金利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金利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424号罪犯刘金利,男,1966年5月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2006年10月至2011年10月任泰安市山口镇政府副镇长,2011年11月至2014年5月任泰安市山口镇党委委员,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岱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刘金利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以受贿罪判处刘金利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3日止);扣押于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刘金利受贿所得6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刘金利贪污所得150520元予以追缴。自2014年12月15日起入监执行。该犯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对罪犯刘金利的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刘金利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魏咚,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金利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五次,2017年2月15日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缴纳证明、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金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五次,缴纳没收财产3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井 慧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晓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