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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志桥与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桥,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初2319号原告:陈志桥,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长兴县。被告: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眠佛寺街**号。法定代理人:钱某,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陈志桥与被告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保证金2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因工程招投标之需向被告交付保证金,后因原告未中标,被告应向原告退还保证金21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7年1月16日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嗣后,被告仍未返还欠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以致纠纷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志桥保证金21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诉讼费2225元,由被告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任潘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