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葛双龙与彭群、何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双龙,彭群,何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1075号原告葛双龙,男。被告彭群,男。被告何飞,男。原告葛双龙诉被告彭群、何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葛双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双龙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双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葛双龙负担。审判员 张学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