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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葛双龙与彭群、何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双龙,彭群,何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1075号原告葛双龙,男。被告彭群,男。被告何飞,男。原告葛双龙诉被告彭群、何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葛双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双龙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双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葛双龙负担。审判员  张学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