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卢满意与奎屯华宝商行、师爱平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满意,奎屯华宝商行,师爱平,韩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88号申请人:卢满意,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申请人:奎屯华宝商行,住所地奎屯市市区园二环路2-4栋1号、2号,注册号654002600021895。经营者:师爱平,该商行经营者。被申请人:师爱平,女,1971年3月6日出生,住奎屯市。被申请人:韩功军,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住奎屯市。申请人卢满意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奎屯华宝商行、师爱平、韩功军价值37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卢满意及其配偶班花兰自愿以其所有位于奎屯市市区喀拉尕什-乌苏街75幢6号门面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满意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卢满意及其配偶班花兰所有的位于奎屯市市区喀拉尕什-乌苏街75幢6号门面房一套;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奎屯华宝商行、师爱平、韩功军价值370000元财产或等额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卢满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