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双如、杨双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双如,杨双全,杨双胜,杨双戬,黄凤梅,杨绍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948号申请人:杨双如,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人:杨双全,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人:杨双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人:杨双戬,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申请人:黄凤梅,女,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杨绍发,男,汉族,1936年4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双如、杨双全、杨双胜、杨双戬、黄凤梅与被执行人杨绍发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1571.71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21100元,剩余执行标的10471.71元及利息。本院在在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寄发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及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决定书;利用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可供足额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