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9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许燕妮与丁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燕妮,丁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3694号原告:许燕妮,女,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丁晓峰,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许燕妮与被告丁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燕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晓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燕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丁晓峰返还借款本金60,600元;2.要求丁晓峰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许燕妮与丁晓峰长期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截至2015年11月22日,丁晓峰共欠许燕妮借款16,600元,当天丁晓峰出具《借款条》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2015年11月27日、2016年2月27日,丁晓峰又分别向许燕妮借款19,000元、25,000元,丁晓峰分别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款条》《借条》对上述借款事实及金额予以确认;截至2017年2月13日,丁晓峰共欠许燕妮借款本金60,600元,许燕妮遂诉至法院,要求丁晓峰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丁晓峰未作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许燕妮与丁晓峰长期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截至2015年11月22日,丁晓峰共欠许燕妮借款16,600元,当天丁晓峰出具《借款条》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2015年11月27日、2016年2月27日,丁晓峰又分别向许燕妮借款19,000元、25,000元,丁晓峰分别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款条》《借条》对上述借款事实及金额予以确认;截至2017年2月13日,丁晓峰共欠许燕妮借款本金60,600元,许燕妮遂于2017年2月13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借款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借条》《借款条》等书证及许燕妮庭审陈述,可依法确认丁晓峰拖欠其借款本金60,600元至今未返还。丁晓峰未返还许燕妮借款显属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现许燕妮要求丁晓峰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因丁晓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丁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许燕妮借款本金60,600元;二、丁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许燕妮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5元,由丁晓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人民陪审员  刘淑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