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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上海京扬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京扬紧固件有限公司,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748号原告:上海京扬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477号2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陈正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泉,该公司法务。被告: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银燕路8号3#。法定代表人: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上海京扬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发现被告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下落无法查找,除公告送达外无其他方式可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吴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