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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云兰、王登、鲜华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向云兰,王登,鲜华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向云兰,女性,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王登,男性,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鲜华章,男性,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向云兰、王登、鲜华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向云兰、王登、鲜华章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宣审判员 张义海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仕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