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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金安、林玲、周萍、莫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郭金安,林玲,周萍,莫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克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金安。被执行人林玲。被执行人周萍。被执行人莫胜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金安、林玲、周萍、莫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湘070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沫审 判 员  王献猛代理审判员  倪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