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915号申请人:焦作市××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西路。经营者:王某某,男,194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申请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焦作市××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焦作市××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焦作市××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艳辉名下的一套位于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焦权房证山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