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行赔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冬生与石狮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冬生,石狮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闽02行赔初63号原告黄冬生,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美智,女,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厦门市思明区,系原告黄冬生之妻。被告石狮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公务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春辉,市长。委托代理人蔡芳汶,石狮市凤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清风,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冬生诉被告石狮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黄冬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行使其诉讼处分权的具体体现。本案原告黄冬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冬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冬生负担。审 判 长 林琼弘审 判 员 纪荣典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美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