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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燕与潘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燕,潘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746号原告:马燕,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亳州市谯城区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彪,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燕与被告潘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燕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燕负担。审判员 相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雨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