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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民初6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海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奶联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奶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6645号原告:上海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奶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法定代表人:杨保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义,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桂云,内蒙古奶联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原告上海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奶联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57元(减半收取43778),由原告上海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 莉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