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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玉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玉然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0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玉然,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再审申请人李玉然诉施云强和唐山市高新区老庄子镇瓦房庄村委会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6)冀0291民初561号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5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玉然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施云强均为瓦房庄村村民。施云强系1995年迁入,因其没有承包地,于1998年耕种申请人叠道沟承包地1.27亩。1999年1月,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庄子镇瓦房庄村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承包方式是根据有关政策在第一轮的基础上顺延承包期。因申请人在外地打工,二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申请人在得知此事后,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要求撤销二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由申请人收回承包地,但一直协商无果。本案诉争的土地,申请人有各种证据证实,该土地确实是申请人承包的,97年因申请人外出打工而由被申请人施云强代种的。类似申请人的这种情况,法院都受理了,且作出了原告胜诉的判类。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的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李玉然因长期在外打工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李玉然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玉然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茂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