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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黄建胜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1132号被执行人:黄建胜,别名黄建星,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黄建胜罚金纠纷一案中,(2017)粤040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建胜在珠海农商银行虎山支行80×××86账户内的存款2000元至本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惠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