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黄建胜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1132号被执行人:黄建胜,别名黄建星,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黄建胜罚金纠纷一案中,(2017)粤040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建胜在珠海农商银行虎山支行80×××86账户内的存款2000元至本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惠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