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北京玉顺富达商贸有限公司与罗春林、保定东旭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玉顺富达商贸有限公司,罗春林,保定东旭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008号原告:北京玉顺富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大街98号7层0812。法定代表人:陈淑红,该公司经理。被告:罗春林,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保定东旭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迁民庄村北。原告北京玉顺富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春林、保定东旭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玉顺富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成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国 帅 来源: